经济适用房如何分配
记者 萧雨林 通讯员 李红成
从现在起,我市首批700套经济适用房进入填表申报阶段。本报19日刊登了《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不少市民打来电话进行详细咨询。近日,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对市房管局进行了采访。
700套经适房已开工建设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市房管部门前期进行的住房普查中,我市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数在1万人左右。因此,首批700套经济适用房首先将供应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据市房管局房屋保障科负责人介绍,一户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标准为60平方米,超过部分不能享受政府优惠,须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住房的价格补齐差价。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具体售价,房管局目前已报物价局审核,价格低于目前市场商品房的售价,多层住宅约为2000元/平方米,小高层在2200元/平方米左右。
据了解,此次进行公开摇号的700套经济适用房均已开工建设,其中大庆东路铜版纸厂近百套有望春节前竣工;樊城振华路和襄城庞公路两处的经济适用房共600套约在明年上半年竣工。
申购经适房有条件
《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襄樊市市区城镇户籍;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5平方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半年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8729元);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另外,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被拆迁住房困难户以及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
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市民,可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所在的房管所领取表格,也可登录市房管局网站下载《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
申购程序时间表
据了解,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到户籍所在地基层房产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申请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丧偶或离异的应提供相关证明);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租住公有住房租赁契约或租住私房租赁合同)等。各类证明材料,除复印件外需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结束后,房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初审和公示、复核、批准和公示阶段进行,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将在此阶段被退回申请,房管部门会对此进行解释说明。以下是市房管局列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时间表:
9月20日至10月12日,基层房管所发放《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核定表》,申请家庭递交核定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10月1日至10月25日,基层房管所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同步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
10月26日至10月31日,基层房管所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的核定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送市房产管理局。
11月1日至11月15日,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家庭资料进行复核,并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
11月16日至11月30日,经过两级审核、两级公示,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家庭核发《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并组织公开摇号。
经适房产权有限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
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下同),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买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回购的,购房人可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部分不低于6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购房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得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如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但同时要出具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申购家庭,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市房产管理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